關於美國對我國輸美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原產地規定說明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66日貿管理字第1147017946號函文指出,美國海關(CBP)在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中,未訂定固定附加價值比率,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則通常訂定比率門檻。是否構成實質轉型,均由CBP依個案情況判定。

CBP對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原產地認定,長期採用「車架」作為決定整車原產地的主要依據,因車架為自行車最重要且成本最高之零組件,決定其形狀、尺寸與特性。

國貿署於114424日及519日邀請美國AKIN GUMP律師事務所講授美國原產地規則及通關制度,主講律師分享CBP在自行車原產地認定案例中,均以車架作為主要判定依據。


重要裁定案例摘要

  1. Yamaha電動自行車(HQ H312767
    台灣製成品車架為核心,組裝在中國屬簡單加工,原產地認定為台灣,免受美國第301條關稅影響。
  2. 高級碳纖維自行車(HQ H302358
    車架來自中國,其他主要零件多為台灣產,最終在台灣組裝,組裝未達實質轉型,原產地為中國。
  3. Nishiki自行車(N302992
    車架及把手來自中國,多國零件供應,台灣組裝與品檢不構成實質轉型,原產地為中國。

附件

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