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規避調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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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出口歐盟之成車,自中國大陸或經歐盟公布課徵反傾銷稅國家(地區)進口之零組件價值占自行車全

        部零組件價值之比例不得高於60%,且在台灣進行之製程所發生之人工與製造費用未達該成車製造成本

        之25%,則構成規避行為,須適用中國大陸或經歐盟公布課徵反傾銷稅國家(地區)之最新反傾鎖稅率。

二、惟經歐盟公布課徵反傾銷稅國家(地區)的 local content 比例,依當地國家(地區)的規定為準。

三、以上訊息謹供會員廠商卓參。


一、反規避調查要件

判斷標準:60%規則& 25%規則

(1)60%規則

60-1.jpg


(2)如未通過60%規則判斷,則進入25%規則

2反規避調查要件2-25規則.jpg


二、原產地調查

(1)45%規則

1、   

3原產地調查1-45規則.jpg

2、    若未有任何國家之零件構成45%,將以最高零件價格決定原產地。

3、    以產品(自行車)個別規格計算45%。


(2)台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判斷標準

1、

4原產地調查2-台灣規則.jpg


2、  進口貨品除特定貨品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品特性另行訂定公告者外,

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a.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

   相異者。

b.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 

   過百分之35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5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jpg


(資料來源: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經濟部國貿局;臺灣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