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中國案(主要零件)

本會法律顧問禾同吳律師轉知,歐盟對為避免中國的自行車零件規避反傾銷稅的情事發生,於1997年發佈裁決將對自行車的反傾銷措施適用至自行車主要零件(相關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7149110-車架、87149130-前叉、87149950-變速器裝置、87149630-曲柄軸裝置、87149390-飛輪/扣鏈齒輪、87149430-其他制動器、87149490-煞車握把、87149990車輪、87149910-車手把)

前述1997年的反規避裁決,並未在2000年及2005年的自行車落日複查中一併審查是否要繼續,而是單獨於2007年展開是否要繼續實施反規避措施的複查。歐盟於2008年做出繼續實施反規避措施的裁決。由於2008年的裁決,同1997年的裁決,皆未指明適用期間;此外,2011年時歐盟仍持續適用2008年的裁決,將部分符合標準的加入豁免名單之中,並將不符合標準者剔除於豁免名單之外。由上可知,對自行車零件所適用的反規避措施於2011106日公布的落日複查裁決公布後,仍將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