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電池重金屬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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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106年起擴大管制乾電池汞、鎘含量,詳情請下載附檔宣導海報,
或參照「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http://hwms.epa.gov.tw)下載專區之
宣導品下載區,乾電池重金屬管制(PDF檔)。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106年1月1日起製造及輸入鈕扣型電池(鹼錳、氧化汞及氧化銀)及附有鈕扣型電池物品之業者,應申請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後始得製造、輸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3月2日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並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其公告重點如下:
(一)指定電池重金屬管制限值及適用期程:
1、筒狀電池(錳鋅電池及非鈕扣型鹼錳電池)自105年1月1日起,汞含量應小於1ppm、鎘含量應小於20ppm。
2、鈕扣型電池(鈕扣型鹼錳電池、氧化汞電池及氧化銀電池)自106年1月1日起,汞含量應小於5ppm、鎘含量
應小於20ppm。
(二)製造、輸入業應遵循下列規定:
1、指定電池、附有指定電池物品之製造、輸入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指定電池
汞、鎘含量確認文件」後,始得製造、輸入。
2、附有指定電池物品(如玩具、鐘錶、電器等)之製造、輸入業,如採用已取得確認文件之指定電池,並經該指
定電池確認文件之製造、輸入業同意,無需再申請確認文件。
3、應於指定電池、附有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確認文件字號,標示字體長或寬不得小於0.3公分且應
清晰可辨。但商品包裝可供標示之最大面積小於3公分x4.3公分且標示有困難者,如該商品之標示於販賣時
可供辨識,得於外層包裝或陳列架標示。
(三)販賣業不得販賣未取得主管機關確認文件或未依規定標示之指定電池。
配合公告管制期程,106年1月1日鈕扣型電池納入管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環保局)將自105年7月1日起受理製造、輸入業鈕扣型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申請案。另附有指定電池物品如採用已取得確認文件之電池且取得同意書,或物品內未放置電池,則可不用申請確認文件。
乾電池汞、鎘含量管制,請參照「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
http://hwms.epa.gov.tw
「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公告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下載:
http://www.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