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內政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條文,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修正發布,並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如下:


第一百十五條之二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
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毁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
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