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輸歐美電動輔助自行車應先經濟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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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由經濟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並自107年10月26日生效

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歐盟或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歐盟及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及額外關稅,致歐盟及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及課徵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爰自由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應事前取得經濟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

檢送經濟部函文及107年10月30日經貿字第10704606050號公告修正影本如附,
或參照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49687)。

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