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免驗辦法」修正條文自108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品免驗辦法修正
107年11月13日經標字第10704606000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品免驗辦法為規範應施(強制)檢驗商品得免檢驗之申請要件、准駁、用途標示、核銷、延展、變更用途及查核等相關事宜之規定,自91年2月1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六次修正,茲因部分規定及管理制度已不符時宜或不敷實務需求,復考量免驗規定及申辦流程尚有鬆綁簡化空間,爰通盤檢討修正,與自行車相關產品之項目如下:
第五條第三項
各類防護頭盔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1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四頂,或超過美金1千元且數量未逾二頂者。
第五條第六項
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其同一報單同一貨品分類號列之數量未逾二件者。
(兒童自行車商品適用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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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