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區隔,名稱並修正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交通部令 111.11.28 交路字第11150159985號
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生效。

配合總統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與第69條之1, 將「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另為明確區隔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爰將該二車種之安全檢測基準分別規範,保留電動輔助自行車相關規定,至電動自行車規定部分,另訂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以資規範,故予刪除,修正本基準規定共計31點。


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