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特訂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

交通部令 111.11.28 交路字第11150159988號
訂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生效。

配合總統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與第69條之1, 將「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另為明確區隔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特訂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共計31點。


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

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