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是用範圍」

因應疫情嚴峻,勞動部提議,疫情警戒標準第3級以上,如果有人無法出來上班,必須調別班的人來輪班,將受限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排班,造成輪班人員調度困難,爰請本部就所轄行業通盤檢討,輪班換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二、勞動基準法規定 
(一)輪班換班間隔原則11小時,例外得不少於8小時。 
(二)程序面: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 
(三)執行面:應經工會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網址: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5423


勞動部書函

勞動部公告

2021-06-09